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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华辰石龙区供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华辰石龙区供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辰石龙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平顶山市华辰石龙区供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顶山市华辰石龙区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