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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南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华南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229号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法定代表人:韩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华南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友,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南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秀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