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礼才与李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才,李言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554号原告:王礼才,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李言芳,女,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王礼才与被告李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礼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才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礼才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