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恒泰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恒泰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名特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泰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911室。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437号通元国际花园3号楼B座7层。法定代表人:周慧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名特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护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康,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玺,洛阳名特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上诉人北京恒泰人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名特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恒泰人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祺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