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士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士猛,燕俊玲,霍华章,霍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号。负责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士猛,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未到庭。被执行人燕俊玲,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霍华章,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霍延华,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士猛、燕俊玲、霍华章、霍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