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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力之诉舒美华、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力之,舒美华,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015号原告郭力之,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定明、李林剑,均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定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李林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舒美华,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住的地益阳市康复南路天峰文武学校内。法定代表人舒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原告郭力之与被告舒美华、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郭力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力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力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郭力之承担。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