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代学兵与孙社祖、杨俊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学兵,孙社祖,杨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代学兵,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孙社祖,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杨俊义,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学兵与被执行人孙社祖、杨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学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社祖、杨俊义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36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44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代学兵发现被执行人孙社祖、杨俊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