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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保平与范林林、相珮璋、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平,范林林,相珮璋,王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郭保平,男性,汉族,1951年0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林林,男性,汉族,1984年11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相珮璋,男性,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朋朋,男性,汉族,1989年12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林林偿还借款53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其中2300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3000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10起计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朋朋对23000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相珮璋对3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60元及执行费7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保平与被执行人王朋朋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王朋朋应偿还郭保平借款23000元,由王朋朋从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偿���郭保平1000元直至还清止。二、王朋朋按协议将23000元还清郭保平自愿放弃该部分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三、案件执行费703元,由王朋朋承担300元”。现王朋朋已按协议履行1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范林林、相珮璋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范林林、相珮璋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朋朋未按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