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5号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海文。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剑。被申请人:李百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顺银行存款1539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顺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0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