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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与袁志豪、王艳秋、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袁志豪,王艳秋,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73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棠湖东路一段15号。 负责人:段晓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徐逸梦,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志豪,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王艳秋,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106号量力健康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官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与被告袁志豪、王艳秋、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袁志豪、王艳秋、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古十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