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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刘喜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刘喜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7号。代表人:赵子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喜停,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刘喜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368911.16元、利息8258.13元、案件受理费6958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车籍档案,未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