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关祥友、李锦明等与庞恩东、刘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祥友,李锦明,李健平,李淑菲,庞恩东,刘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祥友,男,193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李锦明,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李健平,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李淑菲,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庞恩东,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刘爱花,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原告关友祥、李锦明、李健平、李淑菲与被告庞恩东、刘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执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92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庞恩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关友祥、李锦明、李健平、李淑菲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刘爱花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庞恩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友祥、李锦明、李健平、李淑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27759.9元。因债务人庞恩东、刘爱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关友祥、李锦明、李健平、李淑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此外,因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56637.5元(含执行费887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谭金宇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