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7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7195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欣儒、温国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欣儒,温国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19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902室。法定代表人:朱爱花,执行董事。被告:李欣儒,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温国庆,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儒、温国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巧云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