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杨晓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杨晓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34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86428D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被告:杨晓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杨晓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