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6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200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同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同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62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美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同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同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同盛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欣贸易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