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姜海波与郑东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波,郑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波,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布敦山嘎查康佳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郑东发,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经棚路居委会赵玉民开发楼北单元402。本院在执行姜海波与郑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郑东发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东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楼房一处(房权证号为10009077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