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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国辉与刘玉松、刘晓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辉,刘玉松,刘晓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088号原告梁国辉,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梁涛,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刘玉松,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晓飞,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辉诉被告刘玉松、刘晓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辉撤回对被告刘玉松、刘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国辉负担。审 判 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林天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