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立强与顾彤、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强,顾彤,刘志刚,天津鹏程博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22号原告:何立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顾彤,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志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鹏程博安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民建北里3-3-201。原告何立强与被告顾彤、刘志刚、天津鹏程博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立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