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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吴少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少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特84号申请人:吴少娟,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少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吴少玲,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吴少玲未婚无子女,吴少玲的父亲为吴晃,母亲为余兰英,吴晃与余兰英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吴少华、吴少玲、吴少娟、吴吉平。吴晃于2013年3月12日死亡,余兰英于2012年10月9日死亡,吴少华于2010年7月31日死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3岁的时候得脑膜炎发高烧,之后留下后遗症,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吴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吴少娟为被申请人吴少玲的监护人。吴吉平到庭表示同意吴少娟担任吴少玲的监护人。经鉴定,李慧玲患重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精)鉴字第J2017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少玲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吴少玲之妹吴少娟申请作为吴少玲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吴少玲的胞兄吴吉平对吴少娟作为吴少玲的监护人不持异议,故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少娟为被申请人吴少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