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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人周宝明与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明,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周宝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6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闫强,男,生于1978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周宝明与被执行人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闫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闫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薛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