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昆雪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昆雪,黄水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0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敏,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昆雪,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水钍,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林昆雪、黄水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闽0203行审439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1000元的义务由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思城物管罚〔2015〕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被执行人缴纳罚款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薛学佐审 判 员 魏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领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