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9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