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万玉与符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玉,符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5号申请人杨万玉,女,生于1743年4月3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符于英,女,生于1967年10月3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杨万玉与被执行人符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万玉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