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悦华与吴连秀、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华,吴连秀,殷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55号原告刘悦华,男,1966年3月27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吴连秀,女,朝鲜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殷明玉,男,公务员,现住汪清县。原告刘悦华与被告吴连秀、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刘悦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悦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刘悦华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