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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葛金红与滕南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红,滕南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472号原告:葛金红,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滕南夏,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葛金红诉被告滕南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葛金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金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林林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奚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