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夏毅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75号之二移送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夏毅,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宝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夏毅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