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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勇、程泽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泽剑,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程泽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