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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国设与李运杰、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设,李运杰,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86号原告冯国设,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杰,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志强。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蒋国强。原告冯国设与被告李运杰、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