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顾红娟、沈雁冰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顾红娟,沈雁冰,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50号申请人: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衡山国际商务楼一层112室。法定代表人:顾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顾红娟,女,住常德市武陵区滨湖名苑*栋**楼*号。被申请人:沈雁冰,男,住常德市武陵区滨湖名苑*栋**楼*号。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顾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人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顾红娟、沈雁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顾红娟、沈雁冰价值139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国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顾红娟、沈雁冰价值139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