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晔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晔,董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王晔,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董铭,男,1992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晔与董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晔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铭偿还借款本金2700元并支付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董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董铭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广红亦不能提供董铭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王晔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