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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志强、青岛市李沧区时尚壹贰捌商务旅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青岛市李沧区时尚壹贰捌商务旅店,黄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时尚壹贰捌商务旅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业主:黄花妹,女,汉族,系该旅店负责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花妹,女,汉族,系该旅店负责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时尚壹贰捌商务旅店确认劳动过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时尚壹贰捌商务旅店已被注销,遂依法列其业主黄花妹为被执行人,通知其履行义务。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黄花妹向本院交纳人民币6871元(含本金6730元、迟延履行金141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现案款人民币687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