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敢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9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敢,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考试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敢受贿罪一案,本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广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敢缴纳没收的财产十五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PXXX**的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刘敢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