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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71号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晏子路4818号。法定代表人:尚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盼盼,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学院西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念一人民陪审员  罗丽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