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威与XX辉、崔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XX辉,崔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3323号原告:张威,女,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矿泉西街恒大绿洲。身份证号:×××被告:XX辉,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告:崔艳艳,女,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男,1970年4月2日生,蒙古族,兴安盟人防办干部,现住乌兰浩特市兴安一小区25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威诉被告XX辉、崔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韩树坤审判员汪洪峰及人民陪审员王艳丽组合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0万元,约定按月息二分给付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4日。到期还款后二被告没能及时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后经原被告自行商议后,于2017年7月13日二被告又重新为原告张威出具280000.00元的借据一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XX辉、崔艳艳给付原告张威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80000.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25日前给付80000.00元,剩余欠款20000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前付完毕),如逾期给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本金280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755.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XX辉、崔艳艳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 判 长 韩树坤审 判 员 汪洪峰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英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