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州满天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羽新、路新丽、雷金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满天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羽新,陆星丽,雷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满天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在本身中华南路时代名仕楼21楼。法定代表人陈柔辛。被执行人张羽新(曾用名张勇),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本身云岩区白云大道203号45栋3单元10号。被执行人陆星丽,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本身云岩区。被执行人雷金凤,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本身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满天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羽新、陆星丽、雷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款242165.94元、律师费11000元,被执行人张羽新另支付担保费44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9元、执行费444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羽新、陆星丽、雷金凤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7469.94元(其中陆星丽、雷金凤承担263369.9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张羽新、陆星丽、雷金凤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三、被执行人张羽新、陆星丽、雷金凤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籼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