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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徐明福、颜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福,颜金元,路天霞,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福,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金元(系徐明福之妻),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释国强,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天霞,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元,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俊(系徐明福、颜金元之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上诉人徐明福、颜金元因与被上诉人路天霞、原审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当天,除本案徐明福与路天霞之间发生一笔39万元借款外,徐明福的老板刘腊清与胡芳之间也发生一笔39万元借款,两笔借款之间有何关联,本案诉争39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明福、颜金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