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康和平与曹振银、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二军,曹振银,边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边二军。被执行人曹振银。被执行人边海艳。关于康和平与曹振银、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振银、边海艳应向边二军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38000元予以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610元。但曹振银、边海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振银、边海艳于2017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边二军偿还人民币3万元;于2017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边二军偿还3万元,申请执行人边二军自愿放弃下剩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申请执行人边二军负担,执行费1100由被执行人曹振银、边海艳负担,现执行款已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