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272号原告张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号明锦商务酒店*楼东三间**楼整层。委托代理人王亚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2日10时,原告驾驶豫B×××××轿车(载韩路路等人)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杞县平城乡李兴集村刘石寨路口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牛得全驾驶的豫A×××××轿车相撞,造成韩路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得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路路无责任。豫A×××××轿车轿车在二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损失为车损28515元、拆解费1800元、施救费900元、停车费800元合计3201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806元及评估费1500元共计14306元。本院认为:豫B×××××轿车所有人系张亚军,该车损失应由张亚军主张。原告张峰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退回原告张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波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赵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