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曾贤明、罗国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曾贤明,罗国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6民初5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圣明,该行客户经理,住德安县,被告:曾贤明,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罗国源,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曾贤明、罗国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贤明、罗国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两被告及时归还贷款本金14793.76元;2、责令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8549.38元;3、责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代理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曾贤明需要借贷短期流动资金,于2008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曾贤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约定了借款利率,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逾期还款时承担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于合同签订后2008年12月5日首次向曾贤明发放贷款三万元整。2009年12月16日最后一次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三万元,2010年12月15日贷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清贷款本息。经多次催告无果。被告曾贤明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罗国源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2月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曾贤明、被告罗国源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曾贤明自2008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4日止可在人民币三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6月4日;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本合同1年期以内(含1年)的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被告罗国源在上述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担保人签字确认,并签订《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为被告曾贤明借款提供担保,对贷款本息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直到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次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循环借款。被告曾贤明最后一次贷款为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15日贷款到期日,被告曾贤明尚欠贷款本金14793.76元未归还。截止至2012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合计8549.38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盖章和被告签名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借款凭证以及本案庭审记录等证据材料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曾贤明、罗国源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曾贤明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罗国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曾贤明、罗国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793.76元、偿付利息8549.38元(计算至2012年12月20日);二、被告罗国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5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曾贤明、罗国源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同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荣人民陪审员 戴建南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