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虎申请执行何玲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何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68号之二申请人:陈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何玲敏,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关于陈虎申请执行何玲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玲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玲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