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吴永刚、文秋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永刚,文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吴永刚,男,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文秋萍,女,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永刚、文秋萍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165856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吴永刚、文秋萍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165856元。案件执行费1349元,由被执行人吴永刚、文秋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