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树枝与胡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树枝,胡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768号原告:毛树枝,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胡天伟,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毛树枝诉被告胡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毛树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树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树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毛树枝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