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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莲英与长乐市航鸿邮政服务有限公司、李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莲英,长乐市航鸿邮政服务有限公司,李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37号原告:林莲英,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长乐市航鸿邮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国丰新村邮政楼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赵晓邻。被告:李铠,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171号。负责人:XX寿。原告林莲英与被告长乐市航鸿邮政服务有限公司、李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莲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莲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莲英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