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遂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遂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552号原告:朱建明,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方方,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之妻。被告:遂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文化艺术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6649937-3。法定代表人:包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柱,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系被告公司行政经理。原告朱建明诉被告遂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朱建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