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三狗与何爱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狗,何爱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81号原告:马三狗,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马兰镇北社村居民。被告:何爱则,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麻会村居民,现经常居住地详细地址不详。原告马三狗与被告何爱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三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26日被告因儿子娶媳妇钱不够需向我借点钱,因沾亲关系,我就借给了被告20000元,被告承诺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四个月还清,并给原告写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只好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原告马三狗起诉被告何爱则时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何爱则详细的经常居住地,导致无法依法送达,经向原告马三狗释明应公告送达,但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综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三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三狗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