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章能与许应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章能,许应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杨章能,男,汉族,四川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胜利村。被执行人:许应康,男,汉族,四川会东县人,住会东县全球通路。申请人杨章能与被执行人许应康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章能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许应康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应康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75838元;执行费1038元。但被执行人许应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许应康在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管、国土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章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应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杨章能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