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萍乡烯腊神话音乐广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萍乡烯腊神话音乐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0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建设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1374-7。法定代表人朱广仁,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萍乡烯腊神话音乐广场,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路146号(金碧辉煌主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楼飞军,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8月23日前对存在的招录员工吴钰等43人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问题予以改正。因被申请执行人未限期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处罚及其听证权利。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萍)人社监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330135.09元。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萍)人社监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萍)人社监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