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加盛与陈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加盛,陈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345号原告:余加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群,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竑,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加盛与被告陈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余加盛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加盛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加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余加盛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卉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