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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加盛与陈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加盛,陈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345号原告:余加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群,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竑,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加盛与被告陈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余加盛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加盛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加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余加盛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卉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