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肖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肖某,周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7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2001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高暑光,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系原告高某父亲,住址同上。被告:肖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裕城字园1-2层门面房。负责人:陈德敏,总经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肖某、周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现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