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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刁云中与巨鹿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中,巨鹿县人民政府,杜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初66号原告刁云中,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鹿县新华北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郑更须,男,县长。第三人杜广超,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籍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云中诉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广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刁云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刁云中负担。审 判 长  张荣庚审 判 员  宋永谦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