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刁云中与巨鹿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中,巨鹿县人民政府,杜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初66号原告刁云中,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鹿县新华北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郑更须,男,县长。第三人杜广超,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籍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云中诉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广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刁云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刁云中负担。审 判 长 张荣庚审 判 员 宋永谦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搜索“”